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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37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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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宜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水费足额计收和专款专用,增强水利工程自我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措施供水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水费分为农业水费和非农业水费。农业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退耕还林(用材林除外)和水产养殖用水水费;非农业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城市环境和其他用水水费。

第四条 水利工程水费属经营性收费。凡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水单位(含用水协会)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者)缴纳水费。

第五条 水利工程水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费、谁使用”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用水户缴纳水费的宣传;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水费计收与管理

第七条 凡本市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等各种所有制形式,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措施供水的水利工程均应计收水费。

第八条 水费计收的主体是水利工程供水者或其委托计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发生的水费,由水利工程供水者统一计收。

第九条 水利工程水费采取货币结算的方式计收。农业水费计收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

(一)供水者授权委托灌区内的单位、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个人代收;

(二)供水者直接向用水户计收;

(三)供水者对支渠以下的经营权可实行公开拍卖、租赁或承包,并依法签订有关经营合同。

第十条 水利工程水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并经公示的供水价格计收。农业水费可按亩或按方计收,按方计收水费的水利工程应实行两部制水价,即计收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非农业水费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按方计收。

利用灌区渠道内水源的农业提灌用水水费按自流灌溉用水水费标准减半计收;未利用灌区水源的农业提灌用水水费按提水成本计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计费面积以2004年核定数为准,今后有下列情况可作调整:

(一)水利工程供水者通过工程或非工程措施增加灌溉面积,计费面积相应调增;

(二)经水利工程供水者批准,用水户自行通过工程措施引用供水者提供的水源而增加灌溉面积,计费面积相应调增;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而减少灌溉面积,须凭相关法定审批文件相应核减计费面积。

第十二条 供水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定用水合同(含供水计划、水费计收等)。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相应核减当年水费。此外,供水者因管理不善未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水户因自身管理不善浪费水量而引发的损失,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利用灌区水源兴建的调节水量的水利设施,其产权虽不属水源工程权属经营者的,但灌溉水费仍由水源工程权属经营者统一征收,所收水费按不高于30%付给调节工程的权属经营者。

第十四条 供水者或其委托代收的单位(含用水协会)和个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水价标准和核定的计费面积(用水量)计收水费,不得擅自提高计收标准,否则,用水户有权拒缴水费。对擅自提高标准计收的,应限期整改并将超收部分返还给用水户。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按批准的水价标准和核定的计费面积(用水量)按期缴纳水费。农业水费要求在当年9月底前缴纳全年水费总额的60%,余下的40%在当年12月10日前结清;非农业水费按月计收。逾期不交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调解仍拒不缴纳的,供水者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代收水费的单位(含用水协会)和个人,必须在当年10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分两次将代收水费足额缴交授权的供水者。

第三章 水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水费财务核算及管理,按财政部(94)财农字397号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执行。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总额的80%(含委托代收手续费)由水利工程所有权单位管理使用;水费总额的20%提取为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改造)费,由水利工程所有权单位于当年12月底以前统一缴存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乡级)统一管理,本着“谁缴存、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

提取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改造)费列入年度防汛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签订责任状。

第十九条 对具有防汛责任但又不计收水费的水利工程(如养殖、旅游等),其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改造)费的提取与缴存应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大修理(改造)费(元)=蓄水量(立方米)÷500(立方米)×农业水价(元/亩)×20%。

第二十条 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改造)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管理要求:1、市属国有水利工程提取的大修理(改造)费,由市财政专户储存,监督使用;2、县属国有和乡属集体的水利工程提取的大修理(改造)费,由县财政专户储存,监督使用;3、乡以下集体所有的和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提取的大修理(改造)费,由乡财政专户储存,监督使用。

(二)使用范围:1、大坝加固;2、涵管翻修;3、溢洪道加固;4、干渠(含渡槽、过山涵)整治;5、机电排灌设施更新;6、陂闸改造。

(三)使用程序:由水利工程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按工程防汛责任权限,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报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乡级)批准,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委托代收的,其代收手续费按不超过水费实际计收额的3%计付。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督促供水者加强水费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无擅自提高水费标准;

(二)有无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

(三)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有无扩大水费使用范围,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改造)费是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五)授权委托代收水费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缴交水费;

(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清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擅自提高水费标准的,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二)对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三)对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使用水费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授权委托代收水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足额缴交收费的,按截留水费论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水价(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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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条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八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上一次转让价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
(四)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五)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
(六)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1999年6月17日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品种详见附件。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
对超出许可证限定数量的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进口粮食(小麦、大米、玉米)的农膜原料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日期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且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配额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化肥,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

1999年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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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化 肥 名 称 |
|---------|--------------------------|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
|---------|--------------------------|
|31031000 |过磷酸钙 |
|---------|--------------------------|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
|---------|--------------------------|
|31042000 |氯化钾 |
|---------|--------------------------|
|31043000 |硫酸钾 |
|---------|--------------------------|
|31052000 |复合肥 |
|---------|--------------------------|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
|---------|--------------------------|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
|---------|--------------------------|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199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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