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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6:43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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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已经1月1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七日



  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
  为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完善优惠扶助政策受助范围,扶助城区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甬党〔2001〕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的帮困扶助试行办法。
  一、持有宁波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基本生活费收入在260-300元(两人户280-320元,一人户300-340元)之间的家庭可按照本试行办法享受帮扶政策。
  二、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帮扶的受理程序、收入的计算、不计入收入的范围、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义务、管理监督的措施等,按照《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执行。对个人续缴养老保险、参加自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的费用,在出示有效证明和凭据后,缴付的金额可在其家庭实际收入中予以扣除。
  三、低收入生活困难帮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居住地社区要协助户籍地社区共同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由居住地社区救助机构出具调查核实证明。
  四、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发给《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下简称《社会扶助证》)。《社会扶助证》由市民政局统一监制。
  五、持有《社会扶助证》的家庭,其成员可获得《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细则》(甬党办〔2001〕40号)规定的“就业帮助、帮困助医、住房帮困、帮困助学”的优惠扶助。其中符合四种大病条件的,发给乙类医疗救助卡。
  六、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所需的帮扶资金来源、负担比例和减免优惠待遇的落实按《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甬党〔2001〕2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鄞州区可按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九、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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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要通过学习,把握《决定》的指导原则。《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要通过学习,明确《决定》提出的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要通过学习,真正把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于今年年底前集中开展对《决定》的学习活动。要切实加强对《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二、抓紧启动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


根据《决定》“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之后,立即启动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对象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为主。当前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土地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学习教育活动由部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相结合。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政府领导干部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确保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到期后,有效防止投资规模扩张的“反弹”,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防止“反弹”的措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不能松懈。清理开发区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要一抓到底,绝不能走过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


要坚决贯彻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求,坚决防止一哄而起,防止突击批地占地,盲目集中上项目。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保今年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突破,今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首先安排已经确认的重点急需项目,如有剩余再安排一般性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要按照《决定》确立的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速度的原则和计划分类的要求,抓紧研究和编报200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切实做好过去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偿还工作,对在今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要在严肃查处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四、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决定》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健全征地程序、强化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要依法解释和宣传新的政策规定,防止简单攀比,确保社会稳定。当前要特别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的即使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也要耐心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正常审批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决定》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严把审批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进土地管理的各项改革,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决定》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土地执法监察、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陆续下发。各地要严格按照《决定》和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在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建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探索走符合中国国情的节约用地促进经济发展道路。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按照《决定》提出的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部将对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当地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扎实做好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快组织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适应实施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的需要,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要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部将及时制定和下发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研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配合部做好建立土地统一分类国家标准的准备工作。


八、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根据《决定》关于“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求,配合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1999年1月1日到《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土地违法大案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于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企业集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企业集资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集资管理,防止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集资系指企业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集资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面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可在银行指定部门进行交易。企业内部债券只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准在市场流通或转让。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集资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集资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可进行集资。
第五条 企业集资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六条 企业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凡企业一年内在企业内部向职工集资不超过十万元的,由县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在控制额度内审批,报市人民银行备案;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报省人民银行备案;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审批。
面向社会集资的,一律由市人民银行审核后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未按审批程序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集资。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企业发行债券,须在上一年度的六月中旬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市计划委员会申报债券发行计划,经批准后发行。其中,发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企业债券,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八条 实行集资的企业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章程或者办法:
(一)企业经营管理简况;
(二)集资目的;
(三)集资方式;
(四)集资期限;
(五)集资用途;
(六)集资总金额;
(七)集资利率及还本付息规定;
(八)集资企业经济效益预测;
(九)其它应公布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资申请报告;
(二)集资章程或办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近期财务状况报告;
(五)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计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条 企业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集资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基建项目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一律不得超过其自筹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之和。
第十一条 企业用集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只限于补充国家计划内的符合产业政策、经过批准的续建项目因各种合理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任何企业不准以发行债券作为新开项目的资金来源。企业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专
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及突破计划。
第十二条 集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内部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集资企业发行的债券,由市人民银行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刷。
第十五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对未发行完的债券和清偿债务后收回的债券,必须认真清点,妥善保管,及时销毁并将发行情况反馈给市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集资的企业,开户银行不得办理存款手续。没有市、县人民银行的支付集资款的通知单,开户银行不得支付集资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 集资批准机关及其聘请的协管员,有权对企业集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集资或集资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集资额或超过批准集资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利息支付超过核定上浮标准的,处以超息额的同等金额的罚款;
(三)超范围集资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帐户中扣缴罚款。
第二十条 超息罚款由市人民银行逐级上划,其它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2月10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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