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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8:37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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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依据有关法律的要求,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代表应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努力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参加代表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会同代表小组拟定代表述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在述职前应走访原选区选民,征求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总结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三)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监督、支持政府和“两院”开展工作等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代表述职的组织和形式

(一)代表述职一般以选区为单位进行;

(二)听取代表述职的主体为原选区选民,也可以是原选区的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应在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

第八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三日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二)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主持人总结;

(三)代表述职后,可组织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对述职代表进行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反馈给代表本人。

第九条 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第十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代表述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综合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述职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交流和总结,促进代表述职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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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人事部、国家统计局

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和服务于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加速统计改革和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现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统计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统计工作的实践,主动、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统计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接受单位对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发展,突出实用性和先进性,做到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对不同层次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
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的科技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成为本学科、本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增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训练,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统计继续教育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进修时间。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不同具体情况,统计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高、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九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统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学的机制,有分工、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在人事部指导下,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继续教育的宏观规划、指导和协调,编制科目指南和组织编写教材,组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服务,进行师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制定计划,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和教学设备是进行统计继续教育的重要物质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培训基地建设,不断补充和完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办学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一支梯队式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试行统计继续教育基金,促进统计继续教育发展。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计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统计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制度。建立评估指标,将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领导责任目标,对教育培训的过程、内容、人员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督促检查,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统计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统计继续教育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对侵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统计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犯学习纪律和制度,以及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工作大局,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新闻发布须具有新闻价值,体现市政府的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时效性;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
  (四)新闻发布由新闻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对全市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二)市政府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或工作措施;
  (三)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意见及结果;
  (六)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七)需要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发布,也可以由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答记者问。
  第五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也可以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觉悟高,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市情和工作动态,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现场应变能力。
  第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全市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
  (二)负责向市政府请示、确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三)负责审定新闻发布承办单位提交的新闻发言稿;
  (四)确定新闻发布的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主持人等具体事宜;
  (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新闻发布进展情况,搜集、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内各新闻单位和驻平记者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中、省记者参加。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可随时举行,不定期进行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承办单位在新闻发布前5日向市政府提出新闻发布申请(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紧急重要情况可随时申请)。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具体组织事宜,包括向参会人员发出邀请函或通知,提前24小时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呈送会议主持稿,与相关部门布置新闻发布会会场等。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副市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承办部门指定相关人员主持。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答记者问时,记者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稿的制审程序:
  (一)起草。新闻发言初稿由承办新闻发布的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修改审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修改或审核新闻发言稿,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新闻发言主持稿由承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三)归档。使用后的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结束后,各新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宣传报道。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须在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第十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办公室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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