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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08:10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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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7]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本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营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范围是指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岗亭、报刊亭、电话亭、邮筒、配电箱、电话号码交换箱、果皮箱、公交站牌、路名牌、商店门面、桥梁、雕塑、围墙、栅栏、护栏、广告牌、灯箱等。
第三条 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综合执法监察支队受市市容管理局的委托,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市四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民政、房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搞好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负责人负责。
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市政公用、环卫等各类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由设施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无明显污迹;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等现象;
(四)建筑物附属物的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色调、造型和建筑物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洁:
(一)玻璃类、瓷砖、大理石、花岗石、粘塑类及可洗涂料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油漆类墙体至少每年刷漆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四)书报亭、电话亭、公交站牌、交通岗亭、邮筒、配电箱、电话号码交换箱、果皮箱、路名牌、商店门面至少每年油饰一次(因材质实际不需要油饰的除外),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不包括不锈钢)至少每年油漆一次,每半年清洗两次;
(六)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八)广告灯箱、牌匾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九)遮阳棚为布质材料的,每两年更换一次,其他材料至少每年清洗两次;
(十)因施工、装修、改造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
第七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如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整洁美观。
第八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 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保洁。
第九条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筑物和构筑物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经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条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规定期间内不出现严重 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第十一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的责任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该建筑物和构筑物筑物的管理部门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清洗公司按规定进行作业,所需费用由建筑物和构筑物筑物外立面保洁的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筑物外立面保洁的执法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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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举报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对举报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发(2001)7号



第一条 为了深入、有效地开展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全省各级“打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打假”部门)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省各级执法“打假”部门对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含单位和其他组织,下同)以可查证的真实名义用书信、电话、传真或口头形式向执法“打假”部门报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打假”部门在受理上述各种形式的举报时应认真做好案情的登记和记录,作为案件查处和结案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有功,是指各级执法“打假”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查处制假售假案件过程中,为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和彻底查处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五条 对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实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数额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真实性和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按每案实际到位罚没款的10%以下的金额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40000元,具体奖励标准由省各执法“打假”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奖励办法为:
(一)给予记功奖励。
(二)省“打假”办综合省各执法“打假”部门的意见后,与省人事厅联合授予“全省打假先进个人”称号。
(三)对办理个案有功人员和全年执法“打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分别按该案和全年实际到位罚没款总额的5%提取奖励资金,用作奖励和表彰经费,由省各执法“打假”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奖励个人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以上奖励办法既可单独也可以结合进行。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程序为:
(一)各级执法“打假”部门的执法机构在举报案件结案后,要进一步确认举报人的举报属实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奖励的初步意见,报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以被通知人签收挂号邮件或其他确认已告知的日期为接到通知日期),在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和单位领取奖金,或书面委托他人(有法律效用的委托书)代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举报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必须有案件承办人员(2人以上)、本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和部门领导在举报奖励领取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 各级执法“打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查处制假售假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程序为:
(一)各级执法“打假”部门的执法机构在案件结案后,要根据执法人员在案件中的表现,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奖励的初步意见,报送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奖励意见并按下述第(二)、(三)款办理或报批。
(二)对拟给予记一等功奖励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拟记二、三等功的要报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须逐级上报省执法“打假”部门,然后报省“打假”办汇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拟给予物质奖励的,由各执法“打假”部门自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奖励人,被奖励人签收视为送达。其他程序同第七条第(二)、(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各执法“打假”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1日
我们应该拿什么给孩子“养眼”?

打开电视,各种“床上活动”频繁出现;登上网络,黄色信息泛滥成灾;走出户外,广告上身穿“三点式”的女郎在搔首弄姿。孩子们的眼睛到处受到污染。
如今,孩子们坐车也不宁静了。 “一抬头全是男女生殖器之类的字眼,真是太尴尬了。”1月18日下午,读者顾女士致电《北京晨报》热线称,她上午乘坐的公交车内的广告,全部是各医院治疗男科、妇科各种疾病的内容,而且反复提及男女生殖器等敏感字眼,看着十分尴尬。(《北京晨报》1月19日)
 没错,这些广告正如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的那样,都有完备的手续,可能按照现行的法律,它们都不违法。而且,它们内容如同一些搔首弄姿的女郎画面一样,可能恰恰适合了一些成年人的需求,是一些成年人的“养眼”保健品。可是,不要忘记,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多样年龄的人群组成的社会,有成年人,有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成年人的“养眼”保健品可能就是未成年人的污染品,染污了眼晴,进而污染了心灵,为害莫大。
因而,在世界上,那怕是性观念最为开放了一些西方国家,他们都坚持了“色情”的两个最低认定标准,一是不能强迫他人观看;其二是要回避未成年人。因此,我们看到,他们的电影要分级,打出“少儿不宜”的字样,不像我们国家一些影院一样拿来当作吸引观众,而实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他们有电视有艳情电视剧,但是要在深夜播出。
既然许多适合成年人“养眼”的电影、广告之类的东西,可能是危害未成年人毒品。那么,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都要出没的空间和地方,那些不适合的未成年人的东西就绝不能出现在这些空间和地方,只适合成年人的“养眼”品还是躲着未成年人,在特定的空间、特定的时间出现,这样才能建设一个成年人与未成年都能“养眼”的和谐社会。
回过头来看,那些在车厢两侧上方的广告牌内容全是治疗各种男科、妇科疾病,而且不少广告词中还非常“刺眼”地反复写着男女生殖器官的名称。公交车是一个人群最为密集的地方,孩子经常出没于此,除非每次乘车时都像一位乘客所说:“捂着孩子的眼。”否则,我们怎能不指望这孩子的眼晴不被污染、心灵不受沾污?
    看来,我们不仅迫切需要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分级管理,对广告也需要进行分级管理与发布,多拿出些健康的、绿色的图画和广告给我们的孩子们“养眼”!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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