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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25:51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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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人事局、农业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农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农业部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和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现代农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7万人次左右,重点培训1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使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领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着力提高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加快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步伐。



(二)紧密结合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增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农业技术领域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不断推进“653工程”实施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紧跟世界农业技术发展的步伐,在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业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态安全、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学术技术交流论坛,培养复合型、骨干性人才。对参加“653工程”范围内高级研修班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三)充分利用农业系统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同时,积极利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教育培训资源,不断优化培训机制,联合培养中高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四)依托重大农业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培训农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五)鼓励各地区各单位结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有关培训项目经评估纳入“653工程”的总体规划。



(六)建立包括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有效实施途径和手段在内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农业技术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由人事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具体负责,中国科协参加。成立“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与证书管理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通过“中国农业人才网”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课程、学时、考核等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资料准确、完备的数据库,面向全行业定期公示和公开查询,增强公信力,促进科学管理。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并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人事部,并在人事部网站、农业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农业人才网站以及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进行指导和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各项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农业部不定期对“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现代农业领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省市农业、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农业人才网”建立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现代农业领域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农业部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3、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本着“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杜绝以“653工程”名义举办盈利性培训,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农业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653工程”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当年的具体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下发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



每年开展一定规模的培训活动,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批适合继续教育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重点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和继续教育基地,同时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653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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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0〕54号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11届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人事管理权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粤府〔1986〕111号)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含委任、派遣、聘任)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给予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长、市长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给予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副区长、副市长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降级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其他人员违纪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自行制定。

  第九条 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开除处分的,需报市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8〕59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履行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负责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三)负责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和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
(四)执行省、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五)组织实施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工作;
(六)履行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干线公路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全市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编制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制定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相关配套办法;
(五)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六)负责审批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或其它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七)负责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八)负责履行其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初步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干线公路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三)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进度;
(四)监督、检查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五)负责按项目进度拨付省补助资金;
(六)监督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七)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履行其它相应职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布招标公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派员参加评标监督工作。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一)干线公路建设监理采取社会监理形式。
(二)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按照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及履约考核制度。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定合同。工程项目实行三合同制度,建设单位分别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表制度。建设单位要以旬报、月报的形式定期、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各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项目的综合情况。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定期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一)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二)干线公路建设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实行公告警示牌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监督部门及项目建设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行质量评定单元控制法,建设单位需根据《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下发“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划分与评定办法”,对已完成工程项目依照评定单元的划分数量及时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管理、实体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客观、准确提供质量检测数据,便于检测单位准确、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整改意见。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的要求,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监督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以及对管理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进行审批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同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交通分流标志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因公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或分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施工路段分流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布通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有关考核办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奖惩措施:通报表扬,物质奖励,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省补助资金,或核减省补助资金等。
(三)奖励经费: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市政府工程专项资金组成。
(四)奖励考核采用百分制考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占30分、质量管理情况占35分、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占15分、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占10分、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占10分。
(五)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含90分,下同);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项目补助经费:
(一)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优良级;
(二)未能按期完成年度计划;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未经批准,工程经费突破预算批复金额;
(六)实施项目未达到立项批复的标准和规模;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或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内容;
(八)未同步实施GBM工程、安全保障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
(九)未同步创建文明样板路工程;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全年计划安排提出合理的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项目的进度及时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各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评情况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
(一)工程交工验收前,拨付省补助资金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综合考核保留金(5%)和缺陷责任期保留金(5%);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综合考核保留金;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缺陷责任期保留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设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对省拨补助资金流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施工许可手续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不予拨付项目省补助资金。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交(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交工,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对属改线的新建项目,在交工验收的同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老路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路线起迄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工可报告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方案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批准总概算: 万元 其中省补助经费: 万元
土地征用
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市交通局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申请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计划工期: 个月
市公路处初审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局审批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合同段 里程桩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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