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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7:08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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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我署(85)署税字第176号《关于实施〈关税条例〉及〈进出口税则〉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规定:“对中性包装进口货物及其它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的进口货物,可按购自国确定适用税率”。这一作法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的。近来各关连续查获不少中性包装的进口货
物,实际原产国是未与我国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企图以此骗取优惠税率。考虑到当前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为防止偷、逃税,经研究确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以申报日为准),凡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及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别的进口货物,一律按普通税
率计征税款。(85)署税字第176号通知中有关条款即予停止执行。
另外,各关查验放行的属于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如发现有中性包装形式,或经查验无法确定其原产国别的,请及时通知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以便确定是否补税。
请各关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在海关现场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
附:公告
附件: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零时起,凡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又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别的进口货物,一律按普通税计征关税。



198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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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9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应当尽快厘定公物法和规划法的关系——烟台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启示

刘建昆


  在很长一段时间,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同一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区分这几种职权的意义不大。然而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首先是城市公物管理和公物警察执法的的职责独立出来。烟台市早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设立城市管理局(与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是两块牌子),管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公物,并承担公众用公物的行政权保护职责。尽管这种公物管理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明显特征,并且“相对集中”这种做法并不科学,但是从公物法角度观察,将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分离出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公物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

  目前,规划方面的工作包括执法工作的独立需求也日益显现出来。城乡规划在我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但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事项由单独的行政机关掌握,根据行政规划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实施手段也有一同独立出来的倾向。烟台市成立“规划执法支队”即是这种分工的反应。

  如果按照新浪网新闻的说法,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意义在于违法建筑多了一个“婆婆”,那未免过于简单化了。部分规划执法从城市管理执法中独立出来的意义在于,以粗疏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名义集中的城市公物警察权,本来就不应该全部涵盖规划法的执法范围。简单化的以“城市领域”做划分的标准也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行政法中公物法和规划法是应该不同的两个部门行政法。实际上,规划局并不是我国法上惟一的规划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规,海域功能区划也是一种行政规划,在沿海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往往同时受到两种规划的调整。

  公物法和规划法的联系在于,涉及公物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是比较特殊的规划,是两种部门行政法交叉作用的地带。一方面城市公众用公物规划和建设在全部规划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不是规划的全部,二者的主流是合作,另一方面,公物的管理和保护多少也涉及一些规划法律,二者在某些事项上又存在一些分工和职权冲突。比如日本学者盐野宏在其著作《行政法》中介绍日本法上存在一种预定的公物“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公共规制的物。在这种意义上,这并不是公物的分类。预定公物的概念,是以作为制定法的公物管理法为前提的,公园预定地、河川预定地、道路预定地即是其例。”可见在日本涉及公物的规划也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宋雅芳等著作《行政规划的法制化》认为“能够纳入诉讼范围的行政规划,应是特定种类的行政规划,即对特定的土地利用、公共事业的设立或公共设施的设置等具体事件的规划。”尽管其表述相当模糊,但在涉及公物的规划或者规划的公物这些内容上与盐野宏的介绍有一定的相关性。

  既然涉及两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协调,为了避免公物法和规划法之间出现法律打架的情况,在理论和立法上早日厘定两种行政法的边界是必须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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