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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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1989年5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复〔2001〕2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广州汇报[2001]39号文收悉,现就你省国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凡获得中国民航总局签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且该批准证书中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允许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其代售国际机票或香港、澳门、台湾机票一律收取人民币,代售机票所收取的人民币票款可以兑换成外汇汇给相关的境外航空公司。
二、 旅行社从事代售机票业务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 旅行社可以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人民币票款的售汇业务,并将其选择的银行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 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所收取的人民币必须开立人民币帐户专户存储,其收入为该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的票款收入,支出为人民币票款兑换外汇后汇出境外。旅行社开立人民币专户的银行和办理购汇业务银行限定为同一银行。
(三) 旅行社办理人民币票款的汇出可持以下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购汇申请书。
2、同境外航空公司签定的代售国际机票的合同(该合同可以事前报外汇指定银行备案)。
3、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票款结算清单。
4、出具与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相对应的机票存根联(银行应留存复印件)。
三、 外汇指定银行在售汇时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对旅行社购汇汇出的人民币票款必须建立台帐,明确记录该笔票款的售票时间。
(二)对旅行社提供的所有单证应认真予以审核,对于售汇中发现的大额异常的购汇,银行应及时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四、 外汇局应定期对其辖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兑换外汇业务进行检查。
五、 各分局所辖地区的旅行社如发生同样业务,一并遵照执行。
此复。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17日)
深府〔2005〕29号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延伸形式。本市具有合法燃气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
第三条 便民服务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民服务点应以瓶装供应点为依托,设置间距适中,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1立方米。
(二)便民服务点应设置瓶库,气瓶严禁露天存放。
(三)便民服务点宜独立设置,其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四)对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便民服务点,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高层建筑除外)外墙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5.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6.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
7.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
8.至少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9.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10.非营业时间房间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第四条 便民服务点的设置程序如下:
(一)燃气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选址后,向拟设置便民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审核。
(二)经消防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三)便民服务点筹建完毕,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持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自主经营便民服务点,不得以委托、承包或变相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便民服务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抢修人员及设备,设置抢险电话,并派员24小时值班。
第七条 便民服务点的员工应由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便民服务点应悬挂燃气经营企业的统一标识,公布送气电话、抢修电话、投诉电话。
第九条 便民服务点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条 消防、燃气、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便民服务点的安全及经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便民服务点,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