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52:12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
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
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浦东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301号)中未予确定的几个利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
1.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五年期由现行的6.75%调整为6.12%,八年期由现行的7.2%调整为6.57%。
2.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转存款利率由现行的7.218%调整为6.6429%。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5.40%调整为4.23%,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5.85%调整为4.5%,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6.03%调整为4.59%,一年以内由现行的6.93%调整为4.68%。
二、单位和个人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鉴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批准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重新开办对单位和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其利率暂不作规定,待该业务恢复办理时再一并明确。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无论是当年归集的,还是上年结转的,统一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结息。



1998年7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管理推动依法治市进程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林智明


[提 要] 依法治市与人民法庭的互动是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了探讨,进而就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构想。
[主题词] 依法治市 司法公正 中心法庭 规范化

自党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和不可逆转的法治建设方向。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与核心命题,两者的互动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的客观的法律现象和必然规律。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之不断具体化及广范围的地方性实践 ,不仅促成“依法治市 ”的市政思路的新生与发展,也推动全国法院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展开一场以司法公正为主题的轰轰烈烈的改革。依法治市与作为法院系统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互动关系便成为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然而,由于以往司法改革对基层法院的忽视,尤其是人民法庭理论研究的薄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拟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些探讨,进而提出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一些初步构想。
(一) 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的逻辑关联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对“依法治市”的内涵鲜见有具体明确的界定。盖其究,“依法治市”作为“依法治国”具体化和地方性实践的产物,两者的精神理念、理论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两者的差异仅在于适用范围的全国性与地方性、整体与部分的不同,“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地方市政治理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统一的。依法治国在我国有明确的权威含义,即“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1]。凭此从治理的主客体角度理解依法治市的内涵,有以下几方面:一、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市的基础,人大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推进依法治市的法律前提,宪法、法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依法治市的唯一依据;二、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市的应然状态和客观要求,其表现为各种社会主体对法律至上理念的高度认同与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态;三、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宪法及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实施管理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关键;四、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市的保障。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要求在出现违法现象时由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采取暴力强制的手段予以纠正,司法机关的公正的司法行为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司法是体现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依法治市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是司法上。美国学者范德比特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其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2]司法公正,国家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及公信力,社会秩序才能安宁稳定,国家社会方能长治久安,人民方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乃至腐败则必然致使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徒有法不足以行,则依法治市便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法律秩序就必然遭到严重破坏。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危害国家安定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客观上要求司法机构的法律裁判活动和其他司法活动强制制裁的介入,以便遭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国家救济,受到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保证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实施。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对民众尊纪守法的法治观念进行教化,并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予以规制,司法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则颠倒是非黑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泛生,进而推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
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是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依法治市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深入发展,必然会对司法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促动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同时,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亦必然会为依法治市提供日趋完备、逾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 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与功能
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市内涵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有着显著的地位和重大的功能。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根据本辖区地区、人口和案件状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信访等,人民法庭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据此,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在农村地区的派出机构,是农村地区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推进的重要职能主体。其职能有四:一、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一般民商事和轻微刑事审判权;二、指导基层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四接待来信、信访及其他在农村地区实施综合治理的职能。
其职能具有多元复合性的特点:首先其行使的审判权主要包容民商事方面还牵涉轻微刑事方面,这显示其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业务法庭的不同的特点;其次,人民法庭除主要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审判权外,还承担对农村综合治理的多项职能。人民法庭此种职能结构特点是其在依法治市进程中面对复杂的农村社会以践行司法公正维护农村稳定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当前,人民法庭的职能结构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职能即民商事审判得到充分发展,而轻微刑事审判和综合治理的复合职能则没有受到重视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肯定,随着依法治市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深入推进和农村法治社会的发展、成熟,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善并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
(三) 依法治市进程中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
依法治市进程在农村地区的深入发展,除促进人民法庭地位的提升与职能的全面发展外,还在管理模式上促成了当前人民法庭撤并的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
一、 陈旧的分散管理模式阻碍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我国法院结
果的设置是种“司法地方化”体制,即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叠一致,[5]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6]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表现为在几乎每个乡镇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分散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一导致人民法庭建设的落后、简陋难以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管理;二易受乡镇领导干涉影响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并因管理的松散即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三成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制度基础[6];;四随着现代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已失去了维系存在合理性的基础。
二、 集中化管理符合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市在
农村地区的推进。首先,人民法庭撤并后其经济实力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庭的物质建设将有较大改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以及汽车等通信交通工具的配备将成为可能,促进司法的现代化。其次,法庭规模大了更适宜规范化管理,避免原来各乡镇法庭各自为政的局面,法庭的运作效率会有很大的提高。再次,法庭的撤并加强了自身的审判力量,促进审判职能的专业分工,改变原来万金油式法官形象,大大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最后,集中化管理可以改变司法地方化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 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管理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若干思考
对经撤并重组后人民法庭的称谓“中心法庭”是否恰当,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中心法庭”的名称生动体现了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并提供了与分散管理模式下人民法庭相区别的标识,更为重要的是,此一称谓给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提出中心法庭如何建设的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因而并无不可。笔者结合法庭工作经验,就在依法治市框架中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一点初步构想。
一、 推进中心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人民法庭撤并后,中心
法庭面临辖区抗张、受理案件类型与数量增多及组织结构强化的新情况,这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规章建制,完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到以良好完备的制度管理人,增强法庭整体的战斗力,成为在农村地区推动依法治市维护司法公正的强大的主体。
二、 实行全方位的审务公开,着力打造司法“阳光工程”。为增
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法庭的审判事务包括审判人员岗位表、辖区地图、诉讼程序流程图、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须知、排期开庭公告、法律文书送达公告、裁判文书等公诸于众,以确立法庭民商事活动的公示规范和审判标准,杜绝“暗箱操作”,增加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维权水平,并创建宣法普法的不可多得的窗口。
三、 实行对日程工作进行系统管理的新思维。明确“向管理要
效率”“向管理要公正”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庭作为一个审判职能单位的系统属性,注重法庭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司法改革环境,着力法庭内部结构的合理配置实现高度灵活的职能分工配合的新机制,以日程工作为改革管理的细胞,实行职能责任的具体量化和细化,建立以登记薄为核心的表格管理平台和定期检查的制度,分周、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的多层次的评估总结制度,方便了上级领导对中心法庭各项工作的具体实际掌握,提高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为中心法庭建设的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很多难得的司法素材。
四、 全面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继续深入学习和实践十
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庭干警的科学理论素养、思想道德水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继续抓好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提高干警的职业素养,推动队伍建设向精英化目标不断前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党性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法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重视作风建设,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培养亲民的良好工作作风。彻底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讲职业道德、创文明行业、建文明窗口”为主题,端正司法工作作风,树立“廉洁、中立、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
五、 不断深化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改革,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庭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民商事司法环境 ,辖区的扩张、社情的复杂、案件的繁多等对中心法庭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扬“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动力,紧密结合辖区的农村社会的实际和民商事诉争的特点,进一步把民商事审判改革推向深化。切实实行个案跟踪管理制度、深化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快速办案制度,认真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组织实施庭前证据展示与交换制度,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改革打造“法律精品文书”, 建立大民事审判框架和精审判的格局,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新途径,为辖区经济的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治的稳定服务。
六、 积极发挥综合治理职能参与农村社会综治工作。要妥善处
理司法独立与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指导乡镇司法所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普法宣传、法制教育等复合性职能,在更广的范围内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林智明联系方式:lincon76@163.com)
注释:
[1]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2页。
[2] 毛建平、段明学:《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资料来源www.law-lib.com.
[3]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4] 熊选国:《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5] 关毅:《法院设置与结构改革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
[6] 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办发[2007]65号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各有关企业: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挂牌上岗制度(试行)》和《河池市行政机关公开承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





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以政务服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应当设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 机关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应当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并确保服务窗口上班时间有工作人员值班。

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一条 对把握不准的或者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河池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垂直管理的部门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监察机构、人事机构负责所在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3),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4),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

部门受理的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的事项,其办理流程时限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政府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5),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工作日)计算,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本级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政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除外。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各级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都应当进行监督。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

列入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监察机关每个季度应当综合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附件: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部门限时办结的重点项目岗位目录(初定)v 下载附件









河池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人事机构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其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发挥作用;

(三)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四)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

(五)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

(六)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不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

(九)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照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十)应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对牵头部门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追究行政责任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河池市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形成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建设考核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考核督查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应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检查各级机关是否成立本单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认真组织实施。

(二)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命令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三)执行制度。是否认真全面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机关内部是否真正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挂牌上岗制、责任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务公开。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五)依法行政。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否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

(六)优质服务。是否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始终,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否从实际出发精减会议和文件;是否按要求将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供优质服务;机关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四难”问题是否从根本上解决。

(七)行风建设。是否牢固树立为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定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效能建设和便民服务措施。

(八)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是否完善机关效能督查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方式:

考核督查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考核督查组,按照本办法对市直机关单位进行考核。各县(市、区)相应组建考核督查组,对所辖单位进行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各部门自我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情况报各级监察机关。

(二)抽查。由各级考核督查组分别到各级各部门进行考核督查,采取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第六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结果:

(一)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为机关效能优良以上等次的单位及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通报表彰;对评为机关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被评为机关效能特差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挂牌上岗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挂牌上岗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等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胸卡和桌牌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胸卡和桌牌上应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编号,并粘贴工作人员的照片。

(二)胸卡或桌牌的尺寸、颜色、字体、格式等以方便来办事人员识别为原则,由各级各单位自定并自行制作。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一般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当班工作人员的桌牌;工作中需要经常走动的工作人员应配戴胸卡。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外出时应挂去向牌,标明当班工作人员的去向、联系方式。

第六条 县(市、区)的挂牌上岗制度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各单位挂牌上岗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挂牌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公开承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树立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承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承诺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开承诺必须做到: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依法行政。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设定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外,不设立新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对国家、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不再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工作职责职能、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工作要求和服务内容、行政许可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加强民主监督。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五)坚持原则,廉洁从政。拒收任何形式的礼金和商业贿赂,不插手工程招标,不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配偶、子女谋利,不给任何跑官者提供“位子”,自觉接受任何形式的监督。

(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到紧急事情立即办,符合规定的事情抓紧办,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合作干事,争创一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