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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1:41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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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政发〔2005〕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日
  

  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要求,特制定《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环委会的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成

  第三条市环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环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以及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的环境问题。遇有重大事件,经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按照市环委会每次会议的内容,适当安排各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

  第九条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市环委会文件须经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

  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主要文件送至各委员。

  第十三条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环委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辖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办理市环委会委员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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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防范保险资金管理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近几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的重大战略,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发展,扩大保险资金规模,推动保险资金管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全行业艰苦努力,保险资金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健全,投资渠道日渐拓宽,投资收益稳步提高,有力地支持了金融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有效地提高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管理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开始向保险业渗透和传递,有些风险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必须引起保险机构的高度重视。我国保险资金管理起步较晚,基础制度建设滞后,内部控制机制薄弱,普遍存在重投资、轻内控,重收益、轻风险的现象,违规运作行为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保险资金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保险资金管理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生命线,也是全行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增强改善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强化披露,采取新的方式,运用新的手段,科学评估保险资金管理风险,逐步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新型风险管理体系。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建立新的管理体系

  今后一个时期,保险机构要把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保险资金管理运营风险,摆上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使之成为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和“安全网”。

  改进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保险当事人切身利益为根本,以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局为出发点,以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继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资产与负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管理机制,推进风险管理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控制转化,稳步实现保险资金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树立科学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构筑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改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化解累积风险,有效遏制重大风险,建立具有保险特色的资金风险管理文化,确立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品牌优势,使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成为保险机构重要的利润来源,不断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能力。

  推进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全面规范保险资金管理操作流程,完善保险资金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稳步实施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确定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进一步推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改进风险管理方式,优化信息技术系统,强化风险监测手段,提高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能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治理商业贿赂,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防范管理和运营风险。

  三、改革体制,健全机制,构建风险管理架构

  完善组织架构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保险机构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和系统化原则,进一步理顺保险资金管理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快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保险公司要继续推进专业化管理,改进运作模式,建立统一调度、集中运用、全程监控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资产的战略配置、投资监控和绩效评估等职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商业银行签定托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银行办理托管资产存管、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稳步实施保险资产的第三方托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规范运作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管理受托资产,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保险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管理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董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增强董事会独立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董事会要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投资策略,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监督评估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监事会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资金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管理支持体系,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资产管理政策,调整资产战略配置,制定投资管理指引,按照市场原则选择专业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管理机构绩效考核机制。保险资金管理公司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各类风险,定期报告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聘任、更换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加强内控,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

  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指导思想,制定铁的规则,依法合规运作,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要按照“分工明确、独立制衡”的原则,从负债匹配、投资决策、指令执行、交易操作、风险管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入手,全面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管理,定期检查、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确保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细化投资操作流程。保险机构要制定资金管理操作流程,明确流程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使之覆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全部过程。要梳理和揭示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严格分离投资业务前台、中台、后台的岗位责任,制定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做到风险评估在前,投资交易在后。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合规运作,不得违反程序。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建立保险资金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度。发现可能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苗头或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报告,督促相关部门迅速整改,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说明事件背景、处置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五、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是提高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保险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引进成熟市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技术支持系统,推动风险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方向转变。

  推行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机制,完善保险产品资产专户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确定资产管理的最佳组合。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投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衔接,建立产品设计、市场销售和投资管理协调运作的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主动参与保险产品前期设计,发挥资产管理专长和了解其他市场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保险产品,进一步防范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要严格按照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要求,以战术配置和组合管理为重点,精心管理受托资产,切实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改进风险管理技术。保险机构要积极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设置科学的风险监控指标,运用风险价值、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工具,评价、预警和监控投资管理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保险资金管理规定,建立资金管理风险预算,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比例,按照风险限额运作,避免涉足风险较大、超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投资业务。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保险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设,规范系统开发、运行和管理,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保险市场和其他市场的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降低操作风险。

  六、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各级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员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树立依法合规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要按照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原则,承担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运作等各项责任。监管机构要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抓紧制定有关规则,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运作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积极、稳健、有序的市场秩序。

  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机构要建立投资管理人员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等管理机制,完善述职制度,考核任期经营业绩、管理能力、职业操守和履职情况。要严格执行资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实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严禁私设账外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有关资金管理合法收取的费用,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通过银行账户划转,切实维护保险机构诚信规范的社会形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险机构要定期开展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薄弱环节、要害部位、主要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风险,加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险资金管理政策,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任何违法违规事项,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投资的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第七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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