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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0:19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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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1〕10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卷宗必须一案一卷。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主卷、副卷。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复议机关内部审批表等可以装入副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都必须用毛笔、钢笔书写、签发或打印,要求一式几份的,可复印。要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或内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卷宗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着手立卷工作。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必须是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的原件。在案件办结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证,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的,或复议、诉讼后的行政处罚卷宗,一个月内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条 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照片要写好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一起立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举报材料;(4)现场检查记录;(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现场勘验记录;(8)现场照片;(9)抽样取证凭证;(10)登记保存通知书;(11)行政处罚审批表;(12)集体讨论记录;(13)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8)听证委托书;(1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0)听证报告;(21)行政处罚决定书;(2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文书材料;(23)强制执行申请书;(24)延期交纳罚款审批表;(25)罚款票据粘贴页;(26)送达回证;(27)结案报告;(28)案件移送报告;(29)卷内备考表。

第八条 一个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两面都编号。一本卷宗编一个流水页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第九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

第十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自年月至年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正式执罚结束日期;“归档号”栏,填写执法机构给本卷宗的归档时保管序号。

第十一条 装订前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撕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二条 卷宗必须使用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制的档案用纸(国务院及省有关部门有统一规定的除外)。卷宗装订用线绳三眼一线装订牢固,不要漏订。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将经办人员名章加盖于骑缝处。卷宗归档前由案件主要负责人负责卷宗质量检查,并签字。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原办案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归档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成照片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另作处理。

第十六条 录音、录像带和证物(单独装袋的)材料,应与卷宗(文字材料)统一排列编号存放(特殊的也可以单独存放),统一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卷宗检查合格后,由执法机构指定专人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要按办案人上交卷宗的顺序编归档号,进行登记造册。年末由保管人员统一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与本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排列,集中保管。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方便,执法机构也可以不设临时保管,由办案人随时立卷,直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原办案人和档案人员同意,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15年;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50年;重大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永久。

第二十条 借阅、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未尽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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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
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
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20日

《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

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53

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
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
程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均应按
本办法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
管,日常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承担改燃并网任务的供热单位,供热工
程建设费可由市供热办委托收取。
  第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
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
  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
市价格、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
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
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
全部工程。
  (二)锅炉房及其他热源供热工程。自供热热源至热交换站
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

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三)供热锅炉燃煤改燃气工程。与保障燃料供应相关设施
的建设以及自供热热源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四)燃煤供热锅炉并网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
门出口)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供热用途。
  第七条 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供热工程建设
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
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
日废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全体市民利益,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能、减少交叉、避免重复的原则,不改变原有政府相关机构职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造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四条 凡按本办法进行方案申报并审定的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更换。
第五条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项目的决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审办)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监督、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建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规定,协调全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督查,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提出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批复和组织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方案审查归档制度,做好建筑设计方案的档案管理;
(四)征集设计方案,组织设计竞赛,建立和管理方案库工作;
(五)负责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与规划、城建、房产、公用及产权单位等部门的联系,承办有关建筑设计方案联度会议的具体事务;
(七)对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奖方案;
(八)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方案分为重点审查项目和一般审查项目。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审查项目:
(一)按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市区广场、市内重点街区和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风景旅游区和疗养区的建筑物);
(四)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未在上述之列,但对城市景观、环境、人文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构筑物(如具有纪念意义、象征性建设项目或城市雕塑)。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项目外,按国家项目分类标准中投资额大于150万元或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四级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工程均为一般审查项目。
第十条 凡在我市建成区内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及广场周围建筑物变更和进行立面修饰的,按《抚顺市沿街(路)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管理办法》(1993年6月10日市政府1号令)执行。重要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设计单位配合向建审办申报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对一般审查项目由建审办进行审查、批复,报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审查项目由建审办初审经专家咨询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建审办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流程为申报——核查登记——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经专家咨询后,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终审批复——归档——督查。
第十四条 建审办自收到设计文件三日内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重点审查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方案审查工作不收费,对确需专家咨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费用。

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文档要求
第十六条 进行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件、联审件及用地红线图;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初期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审查内容:
(一)设计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使用性质、功能;
(三)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
(四)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申报的设计方案一般项目不少于2个,重点项目不少于3个。
第十九条 申报的设计方案文件内容:
(一)设计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占地范围、设计构思、结构类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件、设计委托书等复印件;
(三)总平面位置图(1/500),平、立、剖面图(1/100、1/200)和效果图,重点审查项目需要时应做建筑模型。
第二十条 申报审查的文件除第十九条外,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开发企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凡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的建筑物变更、立面修饰方案,需提交包括周围环境及广告招牌在内的街景立面效果图,并注明饰面材质和色彩。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由设计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凡审定后的方案,需报送白图及有关批件复印资料到建审办存档、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审办有权对申报方案不予批复:
(一)申报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申报的设计方案平面功能不合理,立面造型、外墙饰面材质未达到审查要求;
(三)设计单位或开发企业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不符合本办法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报审方案依据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审定后加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审查专用章”,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已绘制施工图的不得使用、不得施工,发现后立即予以收缴,并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进行方案审查而未进行或在建设实施中随意改变或更换设计方案的,责令其返工,并依照《抚顺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9日市政府34号令)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办公室、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监督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建设项目分类标准
------------------------------------------
工程| |
| 工 程 主 要 特 征 | 工 程 范 围 举 例
等级| |
--|-----------------|---------------------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性 |
| 活动为主的特高级大型公共建 |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
| 筑 |际体育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大型航
特 |2.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 |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
| 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
|3.30层以上建筑 |院、音乐厅、三级以上人防
|4.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 |
| 的建筑物 |
--|-----------------|---------------------
| |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别墅、
| |省级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学试验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研究楼(包括高等院校)、高级会堂、高级
|2.有地区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 |俱乐部、≥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医疗
一 | 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室
|3.16层以上29层以下或超过 |内旅游馆、室内滑冰馆、大城市火车站、
| 50m高的公共建筑 |航运站、候机楼、摄影棚、邮电通讯楼、综
| |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
| |平战结合人防等
--|-----------------|---------------------
| |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
| |部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以下(不含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
二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演厅、报告
|3.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 |厅、风雨操场、大中城市汽车客运站、中
| |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
| |风味餐厅、高级小住宅等
--|-----------------|---------------------

| |重点中学、中等专科学校、教学试验楼、
|1.中级、中型公共建筑 |电教楼、社会旅馆、饭馆、招待所、浴室、
三 |2.7层以上(含7层)15层以下有|邮电所、门诊所、百货楼、托儿所、幼儿
| 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园、综合服务楼、一二层商场、多层食堂、
| |小型车站等
--|-----------------|---------------------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单层食堂、
四 |2.7层以下无电梯的住宅宿舍及 |单层汽车库、消防车库、消防站、蔬菜门
| 砖混建筑 |市部、粮店、杂货店、阅览室、理发室、水
| |冲式公共厕所等
--|-----------------|---------------------
|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 |
五 | |同特征
|建筑 |
------------------------------------------



19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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